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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办)人民政府、各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神政发[2015]81号文件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神卫发[2014]183号文件《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 经研究,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狂犬伤患者处置费用和疫苗接种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80%,在县医院实行“直通车”报销。

  二、定点医院“榆阳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变更为“榆林高新医院康复医学科”。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神木县卫生局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