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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500元/人) |
个人缴纳资金 |
80 (其中:个人缴10元,县财政代缴70元) |
中央财政匹配资金 |
252 |
省财政匹配资金 |
70 |
县财政匹配资金 |
98 (足额匹配) |
注:1、参保居民个人资金以户为单位缴纳(开专用收据),每年12月份由各镇(办)政府统一收缴(下一年度)。2、属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县民政局核定)和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县计生局核定)个人应缴纳的10元由县(省)财政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