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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要求,抓好落实,迅速进行自查,补齐短板,查漏补缺,压实企业主体各方责任,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就落实本《规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管理,履行好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职责,落实好相关食品安全制度。

二是记好“三本账”,即“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三本台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员每日对照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每周组织食品安全员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企业负责人每月调度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召开食品安全会议,听取食品安全总监本月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要强化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全年学习及培训计划,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标准及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五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