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件公开 / 正文

神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防控机制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4-23 15:02


各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神木市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神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借章)

2021年4月23

 

 

神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防控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榆林市食安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榆林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防控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

一、广泛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市食安办和食安委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搜集与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对重大、敏感性强的食品安全信息要跟踪监测,建立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置机制。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8.上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其他市区通报我市的信息。

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二、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

(一)信息来源报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以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其他相关食安委成员单位报告。

2.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的医疗机构,在作出集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判断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市卫健局报告。

3.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市场监管局和其他相关食安委成员单位报告,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接到事件信息的食安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市食安委报告,同时向事件发生地行政监管部门通报。

5.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即时性。

(二)成员单位信息报告

1.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市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食安办报告

3.预判为Ⅳ级食品安全事件,市食安办必须在2小时内向政府和榆林市食安办报告。其他突发事件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2小时内书面上报。

4.预判为Ⅲ级食品安全事件,市食安办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上报市政府和榆林市食安办。

5.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后,要及时通报市食安办,食安办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榆林市食安办。

(三)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单位、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成员单位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信息来源等基本情况。

各成员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简要经过、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和已采取措施等内容,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应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联动 

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在抽样检验、日常监管、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食品违法违规信息及时通报市食安办及相关部门,依据风险警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联合行动,共同实施风险预警措施。

(一)市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对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估和研判,经评估不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指导处置;经评估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报市食安委同意,由市食安办向食安委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在进行指导处置的同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发布预警或警示。

四、及早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要将风险预警与监管执法有机结合,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适时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监管信息交流沟通,从源头防范和化解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