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股室:
为做好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残奥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特制定《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残奥会食品安全保障应急预案》,请各部门认真开展工作,为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残奥会提供有力保障。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关于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残奥会食品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稳妥处置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残奥会期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规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残奥会顺利进行,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4号)、《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250号)、《榆林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榆政办函〔2016〕143号)和《神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残奥会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重点突出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残奥会相关的重点区域及其周边区域的快速处置,保障参会人员的饮食安全。
1.4 处置原则
以保障参会人员饮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遵循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依靠科学的管理体系和处置手段,及时有效地控制危害的蔓延和扩大,突出重点、快速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在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残奥会重点区域及其周边区域的蔓延。
2 应急处理机构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承担技术咨询和指导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1)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确定重点监测区域和品种,及时作出消费警示。
(2)加强对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残奥会接待酒店及演职人员餐饮服务提供单位的监测,实行每天“0”报告制度,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每天20:00前向市场监管局“0”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则立即上报。
(3)加大举报投诉受理力度。接受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的举报,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对举报投诉及时处理,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一)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报告。
(2)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卫健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进行初步核实后,并立即向市政府上报。
(4)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调查处理,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市场监管局、卫健局等相关部门通报。
(5)首接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人员,应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涉及的人数、可疑的食品、主要临床症状和病人所在的医疗机构、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报告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6)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来自种养殖基地的,应及时通报农牧业等相关监管部门。
(二)责任报告人
(1)为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残奥会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提供食品原辅料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流通环节供货企业。
(2)救治食物中毒人员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市场监管部门和卫健局。
(4)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 先期处置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卫健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相关证据。
3.2.3 应急处理
(一)调查处理准备工作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做好事故调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1)人员准备:根据掌握的信息,组织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公安人员和卫健局指定人员(各指派两名以上)赶赴现场调查。
(2)物质准备:准备好法律文书、取证工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二)现场调查
(1)到达现场了解发病情况,积极配合卫健局协调医疗机构抢救病人。
(2)协调配合卫健局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根据公安部门、卫健局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初步确认可疑食品并对可疑食品的原料来源、质量、加工、贮存过程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做好记录。对可疑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一是食品及其原料的来源、食品安全状况和流向;二是操作过程的情况;三是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四是采集可疑食品及其原辅料等有关样品;五是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4)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询问进餐者在大批患者发病前48小时内就餐场所、就餐位置和就餐食谱,进餐的主副食、名称、数量、来源。厨师和其他流动人员应作为重点的调查对象。
(5)调查取证时,询问对象应遵循受害人,其次旁证人,再为当事人的顺序作好详细的《调询问查笔录》。尽可能依法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留存视听资料等证据。
(三)现场判断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完成调查的基础上,对证据或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并提出初步意见,结论性意见需依据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最后确证。
(四)现场采样和检验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积极配合卫健局尽可能的采集剩余可疑食物、工具、容器表面、病人吐泻物、血液等样品,采集样品等过程要客观地记录。并配合将采集到的样品及时送检验室检验。
(五)行政控制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对已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抽样检验;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4)依法将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卫健局,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六)救援
在应急处置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卫健局协调医护人员对受损害人群进行医疗救治,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
(七)处置
在应急处置指挥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方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与恢复
(1)为就餐人员安排就餐场所,确保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残奥会参会人员正常用餐。积极协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2)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3)事发地应急处置机构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通报处理结果。
3.3.2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评价、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4 信息发布
市食安委相关部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等工作,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机制后,要派专人24小时值守通信网络,接听电话、传真。各应急队伍成员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4.2 人员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相关人员随时待命,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技术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同卫健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确保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检验检测、医疗救治等工作。
4.4 物质保障
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物质储备,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执法取证工具,以及现场调查工具等,做到足额到位,保证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