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局要求,现将涉及我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神木市自然泉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
在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标示为神木市自然泉纯净水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的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7L/桶),经抽样检验,电导率[(25±1℃)]不符合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附录A)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将其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至神木市自然泉纯净水厂并对其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公司2022年11月9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7L/桶),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神木市自然泉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玖拾贰元(1092.00);
2. 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经神木市自然泉纯净水厂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措施如下:
1.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
2. 更换反渗透层膜。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