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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神民发〔2016〕190号

各镇(办)人民政府:

2017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5340元/年·人,人均补助水平按265元执行;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为545元/月·人,人均补助水平按456元执行。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发〔2012〕45号、陕政发〔2013〕42号和陕民发〔2013〕31号文件精神,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工作思路,以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主要从完善政策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上下功夫,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从源头上解决低保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家庭收入条件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5340元/年·人;城镇545元/月·人)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取得的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家庭财产条件

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房屋、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对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超过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拥有机动车辆、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户籍条件

1、户籍状况的一般情形

获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的资格,以该家庭(或家庭成员)是否在农村拥有承包土地或者是否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为认定标准。

如果在农村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无论土地自营、转包、托管、流转或者荒芜,无论收益分配形式是现金分配还是资产入股,都视为拥有承包土地,或者拥有收益分配权。无论户籍在城镇或在农村,无论现居住地在城镇或在农村,只能申请农村低保,不得申请城市低保。除此之外的其他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2、户籍状况的特殊情形

(1)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分离的情形。其中:跨县分离的,低保申请须向户籍所在地提交。县内分离的,在居住地取得暂住证一年以内的,低保申请仍须向户籍所在地提交。取得暂住证一年以上的,低保申请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提交,也可以向居住所在地提交。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类型不一致或不在一起的情形。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既有持原城镇户籍的(户籍制度改革前),也有持原农村户籍的,这种情形视为不同家庭成员,允许分别向户籍所在地提交本户籍内人口的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类型户籍不在一起的,同一县内应合并户籍后提交低保申请。不能合并或不愿合并的,可选择向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提交本户籍内人口的低保申请。跨县同类户籍不在一起的视为不同家庭成员,允许分别向户籍所在地提交低保申请。

(3)低收入家庭中三级以上重度成年残疾人,允许向户籍所在地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向宗教场所所在地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成年、无业、三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

2、连续三年以上(含)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士官;

4、监狱服刑的人员。

二、规范操作程序。遵循申请申报、受理登记、信息比对、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审核上报、抽查审批、公示发放等八个环节。

(一)申请申报。申请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1、本人申请。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友代为申请。

2、主动发现。镇(办)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申请人必须填写《神木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基本信息、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支出状况等相关资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与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受理、审核、审批等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关系的,应主动如实声明,镇(办)人民政府进行单独登记。

(二)受理登记。镇(办)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登记,录入系统,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受理进展情况。镇(办)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信息比对。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通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对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住房、就业、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机动车辆、保险、个体工商户、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向镇(办)人民政府反馈核对结果。镇(办)人民政府依据核对结果,不符合的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的组织民主评议。

(四)民主评议。镇(办)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必须由包村(居)干部主持,评议人员由“三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人数不得少于21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2/3。不得按指标或比例直接投票确定保障对象。评议结果要通过统一制作的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严禁由村(居)委直接评定保障对象。

(五)入户调查。镇(办)人民政府通过实地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依据民主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按照100%的比例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审核上报。镇(办)人民政府依据民主评议结果和入户调查情况,提出是否给予申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意见,以及给予保障的标准和分类施保标准,及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核;公示无异议的,并签字后将相关资料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农村低保3月20日前上报,城市低保8月20日前上报。

(七)抽查审批。低保办应当全面审查镇(办)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等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不予批准的退回镇(办)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对单独登记的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全部入户调查。入户抽查合格率低于85%的,退回镇(办)重新审核。农村低保抽查5月10日前完成,城市低保抽查9月10日前完成。

(八)公示发放。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固定公示栏,镇(办)人民政府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结果。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领取金额等在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季社会化发放,按照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个人账户。“陕西省动态监控系统”导出数据,作为保障对象救助资金发放的依据。各镇(办)把低保家庭的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惠民资金补贴一卡通信息系统”,由代发金融机构按照发放清单将保障资金划入保障家庭个人“一卡通”账户。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凭存折卡领取,因智力、身体等原因确需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委托领取每人只能代领一户的保障金。

三、着力推动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有效对接。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对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异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不能实现脱贫及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按要求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兜底保障。对通过扶贫开发项目取得的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落实好“渐退帮扶”政策,通过提供保障过渡期,为其彻底脱贫提供有力支撑。

四、动态管理。各镇(办)要本着对困难群众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一是对已有保障家庭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摸排审核,把生活条件改善、子女就业、子女婚嫁、家庭成员死亡、家庭成员享受特殊人群专项救助、干部亲属等对象清退出去,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二是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核查制度,及时掌握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变化,及时将不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出保障范围,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三是通信息核对和定期复审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生活变化情况。3月份,对城镇保障对象进行重点核查、信息核对工作;7月中旬至9月中旬进行全面复审工作。

五、实施整户施保。各镇(办)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必须是整户家庭。不允许“一户保一人”或“合户”保的现象发生。坚决杜绝二次分配和平均分配保障资金,发现问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绝不姑息迁就。

六、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各镇(办)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成立最低生活保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的保障对象进行长期监督检查,杜绝“关系保”、“人情保”,防止错保、漏保现象的发生;对于“信访稳定保”、“政策保”等问题,要敢于碰硬,积极纠正。低保办成立最低生活保障稽查队,不间断地对全县的保障对象进行巡回检查,重点镇(办)和村(居)采取蹲点式核查。存在问题严重的镇(办),对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渎职、失职的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绝不姑息。

七、完善动态监控系统信息。低保录入系统时,低保证号、银行账号、户主联系方式、住房、收入、赡养(抚养、扶养)等信息必须录入,不能有缺(漏)项。转入临时救助的家庭,首先录入系统中“低收入”,在实施救助时再转至“临时救助”。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着我县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镇(办)要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入户调查、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部署,严格工作程序,严格对象审核,充分发挥包村(居)干部的作用,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九、有关要求。一是审批表一式二份(继续享受对象不再填写),表格填写内容完整,字迹工整;二是备案表统一在“Excel”中制作,用U盘上报;三是审批低保时必须附带各村的民主评议表;四是新纳入农村对象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户主一寸照片3张,家庭成员一寸照片1张;由村委会、镇(办)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户主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卡复印件;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家庭成员工作照片;《神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和《入户调查表》;《神木县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财产申报表》;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

新纳入城镇对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主两份)及户籍证明;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单亲家庭,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协议书,死亡的提供死亡方的死亡证明书;患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例资料原件复印件;发生交通肇事的,提供交通肇事处理报告书;新落户满一年的,提交原籍村、镇办出具的归还土地证明;申请家庭人房产信息证明;家庭成员近三个月的通讯话费清单;由居委会、镇(办)政府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户主一寸照片3张,家庭成员一寸照片1张;户主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卡复印件;《神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神木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证明表》,《神木县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财产申报表》,《神木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