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榆林市民政局 榆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榆政民发〔2021〕7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50元/人·月提高至740元/人·月。三类对象补助标准分别由650元/人·月、560元/人·月、550元/人·月提高至740元/人·月、700元/人·月、66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原标准5340元/人·年执行。
三、提标时间
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