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神木市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912—8332178 |
责任单位 | 神木市民政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8335073 |
办事对象 | 困难群众 | 办理地点、时间 | 神木市政府大院后院三楼,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
申报条件 |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办理材料 | 1、本人书面申请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对镇(办)或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镇(办)或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救助的相关程序。 | ||
责任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