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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资金给付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神木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912—8332178

责任单位

神木市民政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2—8335073

办事对象

困难群众

办理地点、时间

神木市政府大院后院三楼,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申报条件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其他因灾因病等导致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而其他社会救助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第五十六条 临时救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二)发放实物;(三)提供转介服务。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帮扶的,给予推荐和介绍。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镇(办)或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镇(办)或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救助的相关程序。
2.审核阶段责任: 对镇(办)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审批责任:严格把关资料审核,建立资料审核个人负责制;符合救助条件的,签发同意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及时给予救助;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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