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保信息 / 福利保险 / 正文

残疾军人补换伤残证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类型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神木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912—8334825

责任单位

双拥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

0912—8332178

办事对象

残疾军人

办理地点、时间

神木市政府后院二楼,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申报条件

残疾军人

办理材料

1、换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军人证原件、2张2吋照片;2、补发:伤残证件遗失登报声明作废证明身份证复印件、2张2吋照片。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4号)第三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人提供的资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条件;
           
3.上报阶段责任: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将申报人的资料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4.送达阶段责任:换发或补发的《残疾军人证》发放到申报人手中。

责任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4号)

备注
           

 

 

 

 

showflow (19).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