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类型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实施机关 | 神木市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912—8334825 | ||
责任单位 | 双拥办公室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8332178 | ||
办事对象 | 残疾军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神木市政府后院二楼, 法定工作日 | ||
申报条件 | 残疾军人 | ||||
办理材料 | 1、换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军人证原件、2张2吋照片;2、补发:伤残证件遗失登报声明作废证明身份证复印件、2张2吋照片。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4号)第三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人提供的资料; | ||||
责任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4号) | ||||
备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