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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救助给付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神木市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

0912-8359053

责任单位

维权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2-8333719

办事对象

残疾人

办理地点、时间

神木市五龙口桥向北100米处残疾人培训中心一楼,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申报条件

具有神木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有经济困难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4、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1]28号)第三条第一项 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积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共同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向工作站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同时递交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工作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是否应由本工作站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的法律救助的受助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救助的书面决定,并指定承办法律救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救助承办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将同意法律救助的书面决定送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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