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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神木市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

0912-8359053

责任单位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912-8359051

办事对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神木市五龙口桥向北100米处残疾人培训中心一楼,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申报条件

一、征收对象
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征管要求
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保障金。

办理材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持在岗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的缴纳数额由县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起始阶段责任:县残联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征收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知,用人单位向县残联报送年审资料,不按时提交有关资料的,按单位无残疾职工认定。
2、征收阶段责任: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照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向用人单位送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全县应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名单、应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以纸质资料的形式传递给地方税务局。在征收期内,各用人单位应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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