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神木市残疾人联合会 | 咨询电话 | 0912-8359053 |
责任单位 |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8359051 |
办事对象 | 16—59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办理地点、时间 | 神木市五龙口桥向北100米处残疾人培训中心一楼,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残疾人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 ||
责任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