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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扶持给付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神木市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

0912-8359053

责任单位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912-8359051

办事对象

16—59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办理地点、时间

神木市五龙口桥向北100米处残疾人培训中心一楼,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核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建、改建、扩建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场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残疾人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审查阶段责任: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人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布就业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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