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保信息 / 福利保险 / 正文

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技能职业培训给付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神木市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

0912-8359053

责任单位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912-8359051

办事对象

年龄在16—59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

办理地点、时间

神木市五龙口桥向北100米处残疾人培训中心一楼,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申报条件

具有神木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年龄在16—59周岁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到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培训对象。
3、决定阶段责任: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职业培训。
4、送达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参加培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