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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经办程序

 (一)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执行属地管理原则。新参保单位按照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申请参保登记,因特殊情况需跨县(区)参保登记的,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2、新参保单位填写《榆林市参统单位立户申请单》,并持企业成立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资料申请参保登记。经办机构对其生产经营能力、营业场所、缴费能力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必须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初审符合参保条件的,由考察工作人员在立户申请单上签署意见,经办中心会议研究决定。

  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核,单位负责人把关签字后,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将《榆林市参统单位立户申请单》、《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成立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资料复印件及时归档。

  3、新参保企业中人员资格审核。参保企业填制《榆林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经办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严格审核参保人员劳动关系、档案、工资关系等资料,防止不符合参保人员搭车参保。《榆林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经参保职工、参保单位、经办机构三方面签字认定后归档。

  4、以个体身份参保续保人员,要求其填写《榆林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身份证、户口簿,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等相关资料;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经办人员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经办机构经办人及时将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归档备查。

  集体企业新参保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初审符合参保条件的,经中心会议研究后上报市处审批。

  (二)征缴

  1、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参保单位填写《榆林市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榆林市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附《榆林市参保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本人签认卡》及劳动工资年报、财务决算、详细的文字说明等资料。经办人员审核签字后,提交中心会议研究。

  2、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榆林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需补费的填写《榆林市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复印件,由两名人员审查职工档案、工资关系等资料后并签署意见,报负责人审批。

  3、新参保企业缴费基数申报。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需补费的填写《榆林市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中心办公会议研究。

  4、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申报,按规定执行。

  5、未参加和已参加养老保险,但长期欠费且目前不复存在的企业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要求补费的,严格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2003)135号和陕社保函(2005)71号文件规定执行。经办机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认真审查人员档案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签署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6、建立完善参保单位缴费明细帐,做好欠费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清算。业务人员、财务结算人员共同填制《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定期与欠费企业核对欠费。

  (三)结算

  结算岗位由基金财务人员办理,结算岗位人员收到征缴票据后,应及时进行结算。

  (四)个人帐户管理

  1、进一步完善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数据库。按照榆市养老险发(2005)25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参保职工基本信息签字认可工作,确保信息系统中所有信息与职工档案及相关证件材料完全相符。

  2、个人帐户信息原则上不能变动,严格控制统一软件“历史数据录入”功能窗口的使用。特殊原因确需变动的,由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材料,经办人员认真审查并填写《榆林市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更正审批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同时将相关材料及时归档以备查询。

  3、个人账户转移,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退休待遇审核

  1、退休待遇核算人员在收到由人劳局签批的《退休审批表》后,应及时审查退休人员条件,符合退休条件者,填写《到龄退休人员审核表》并送在职管理人员复核清费,然后送业务主管负责人审核,符合条件者及时提交会议审定。

  2、审定后的退休人员,应及时送人劳局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

  3、待遇核算人员依据劳动部门审批的《职工退休审批表》汇总填写《新增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核汇总表》报市处审批。

  4、上述程序原则上于15日内完成,费用不清者从缴费清之日起计算。

  (六)社会化发放

  1、社会化发放管理人员每月五日前及时编制“养老金发放汇总表”并报送市处审签后拨付当月养老金,于当月20日前在退休管理模块中进行养老金发放并打印发放花名册或数据盘,送达邮政发放点进行发放,同时,监督邮政发放点固定从25日起准时发放(特殊原因可提前发放)。

  2、及时调整离退休数据库中新增或死亡人员,按时发放新增人员储蓄卡或停发死亡人员养老金,保持数据库的准确性。

  3、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4、及时报批护理费、军转干部、省级劳模等特殊新增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