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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提高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水平的通知》(陕财办社[2013]210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调整如下:将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610元提高到660元,未成年人及学生由350元提高到400元,家庭及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增加的缴费部分分别由省财政负担25元,市县(区)财政负担25元。
    一、男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6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460元(中省补助269元,市县财政补助191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个人缴纳90元,政府补助570元(中省补助314元,市县财政补助256元)。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660元,其中个人缴纳90元,政府补助570元(中省补助269元,市县财政补助301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20元(中省补助314元,市县财政补助306元)。
    三、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长期随父母在城镇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390元(中省补助269元,市县财政补助121元)。
    四、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40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390元。
    五、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及孤残儿童由政府全额补助(除中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个人不缴费。
    六、提高城镇居民筹资标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解入市级财政专户,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参保人员缴费工作,并尽最大努力提高参保比例,做到全覆盖、科学测算提高保障水平后的报销比例,扩大报销病种范围,让参保居民得到更大实惠,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强化资金监管、规范使用,保障基金安全,并通过扩大受益人群和基金支出范围,将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从而使基金的社会效益起到更大发挥。
    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榆   林   市   财  政  局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