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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神木市教育局

咨询电话

0912-8332284

责任单位

神木市教育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2-8337107

办事对象

符合资助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

办理地点、时间

市政府办公楼401室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含中等职业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第八条 每年8月底之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各学校。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以及本级应分担的经费预算逐级下达到各学校。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学生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予以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学生资助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通过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审核不通过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