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神自然采挂告字〔201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暂行办法》的规定,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面向社会挂牌出让1宗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矿产资源简介
1.采矿权名称:神木市店塔镇辛伙盘村建筑用砂岩矿
2.地理位置:神木市店塔镇辛伙盘村
3.开采矿种:建筑用砂岩
4.矿区面积:0.0275平方公里
5.开采标高:1167--1120米
6.资源储量:73.45万吨
7.出让年限:2年
8.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见下表(国家2000坐标系):
拐点号 | X | Y |
1 | 4320266.87 | 37457012.67 |
2 | 4320214.19 | 37457121.48 |
3 | 4320094.95 | 37457119.95 |
4 | 4320059.41 | 37457034.06 |
5 | 4320131.00 | 37456914.24 |
注:最终成交的采矿范围拐点坐标以出让合同中的采矿范围拐点坐标为准。
二、竞买对象及原则
1.竞买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竞买申请人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通过资格审查后,由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确认,取得竞买资格。
3.竞买人应当单独竞买,不得联合竞买,严禁借用他人资质参与竞买。
三、公告报名、挂牌出让时间及地点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19年9月10日上午9时至2019年9月19日下午5时止
2.挂牌时间:2019年9月20日上午9时至2019年9月24日下午5时止
3.地点: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楼411办公室
四、竞买申请人报名时应提交资料
1.竞买书面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提供查验)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提供查验)
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提供查验)
5.如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提供查验)
6.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含),自然人于公告期内银行出具的人民币20万元(含)上存款证明。
五、挂牌出让规则
1.本次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挂牌起始价:70.29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
2.本次报价只接受竞买人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其他方式的报价。
3.在挂牌期间,竞买人填写《采矿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每次加价幅度为1万元,经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挂牌时间截止前30分种,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六、 风险提示
1.本次出让矿权因勘查程度偏低,矿山储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可能与实际开采有误差,竞买人应认真考虑,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签订《采矿权挂牌成交确认书》,不得以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矿山建设、开发开采过程中存在不可预见风险,如果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环保、安全等产业政策的调整不能办理采矿证的,竞得人自担风险。
3.矿山建设、开发开采过程中涉及的林地、草原、水、电、道路、环保及地面附着物搬迁等事宜由竞得人自费解决。如不能解决,概不退还任何出让款项。
4.竞买人一经报价,即表示对出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七、其他事项
1.出让人保留根据报名情况随时确定其他出让方式的权利,具体出让方式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2.采矿权出让范围以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核定的矿区范围坐标为准。
3.竞得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须办理林业、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手续。
4.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后,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与竞得人现场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竞得人按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与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相关费用的,本次挂牌出让结果无效。
5.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按相关规定到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6.采矿权人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的,(因不可抗力因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的,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可依法收回采矿权。
7.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挂牌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内容如有变更,将在神木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xsm.gov.cn)等有形媒体发布补充公告或通知,并告知竞买人。
8.本公告由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负责解释。
八、联系方式
出让人: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地址: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楼411办公室
联系人:王佳佳、李栋
联系电话:0912-8305689 0912-8390109
神木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xsm.gov.cn)
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