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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神木县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企业:

  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量逐年增多,本县建筑企业迅猛发展,大量中央、省、市属企业进入本县承揽工程。一方面增强了我县施工力量,提高了我县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水平,有力保证了全县建设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企业的良莠不齐,导致市场较为混乱,给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神木县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3月7日

  神木县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1、在本县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

  2、在本县注册的建造师、三类人员、特种作业等执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不良行为包括:

  1、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2、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在质量安全检查中被相关部门依法通报、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恶劣的网络舆论及社会影响。

  3、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4、未办理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者。

  5、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者。

  6、拒不参加或以各种理由拖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会议。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上岗,情节严重的。

  8、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及其他行为的 。

  9、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不履行质量保修内容或不按时办理备案手续的。

  10、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1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13、施工现场未设置六牌一图或未留消防通道或未在危险作业区域内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如防火、防滑、防触电、防高空坠物。

  14、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5、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6、施工现场未按照文明工地布置的,生活区搭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工地食堂的布局、管理不合理且未制定全面监督检查全力预防食物中毒等预防机制的。

  17、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详细编制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深基坑、大模板、脚手架等)或者已编制但未严格执行的。

  1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19、挪用工程安全资金或减少国家规定的安全资金投入比列行为的。

  20、公司未制定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项目部未建立工人台班帐,公司未监督项目部把工人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里,导致劳务公司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损毁公共设施或造成人员死亡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催告或通报依然拒绝支付的。

  21、未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合同或将分项分部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人员承揽的。

  22、未办理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险种的。

  23、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良好行为包括:

  1、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

  2、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

  4、本年度或上年度获得省、市文明工地或者省、市结构示范工程以及榆林杯、长安杯、鲁班奖的企业。

  5、在省、市、县质量安全检查获得书面或口头表扬的。

  6、积极引进、推广先进管理模式或生产技术的企业。

  7、邀请相关业务专家组织培训会,提高企业职业人员素质的。

  8、成立了党支部或团支部的企业。

  9、获得省、市、县政府或慈善机构相关奖励的。

  第二章  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的记录

  第六条  县住建局及委托的机构(招标办、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为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其他部门或机构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由县住建局决定。

  第七条  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责令停工通知书;

  (三)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  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四)建筑业企业在分包工程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按照对建设单位相应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记分。

  第九条  记录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录入相关系统并在神木县住建信息网公示。

  第十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辩,县住建局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由县住建局予以撤销或纠正。

  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具有触犯上列不良行为第四条第2、11、20条款的企业,一律停止企业招投标六个月,央企、省属、市属企业永久清除出我县建筑市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对具有上列其他不良行为之一的建筑企业:

  1、停止企业招投标活动一个月。

  2、建造师则在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

  3、央企、省属、市属企业十二个月内不给办理诚信单项准入,未见我局诚信单项准入备案表县招标办不予办理任何招投标相关手续。

  4、该年度取消企业及建造师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5、建设、施工单位(房地产企业、村委会、个人)在手续未办理全的情况下私自开工建设,一旦认定为违章建筑,即永久不予办理我局任何审批手续(规划科、建管科、公用事业科按职责停办一切业务,建管科负责认定)。

  第十三条  出现两次其他不良记录的建筑企业:

  1、停止企业招投标活动三个月。

  2、同一建造师有两次不良记录十二个月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

  3、县内企业不予办理资质增项、升级业务;建造师不予办理变更、增项业务。

  4、县外企业来年建造师备案人数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核减1-2人。

  第十四条  出现三次其他不良记录的建筑企业:

  1、企业半年内不能参与招投标活动。

  2、县内企业不予开出县施工诚信证明,停止县外一切招投标活动。

  3、县外企业取消资质备案登记,永久清除出神木县建筑市场。

  第十五条 擅自施工出现三次以上其他不良记录的企业:

  1、建议县工商局给予暂扣营业执照一年。

  2、建议省厅给予降低资质级别及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第四章  良好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具有上列良好行为之一的建筑企业:

  1、住建局项目予以优先推荐参加。

  2、企业资质给予优先办理升级、增项等业务。

  3、建造师给予优秀建造师荣誉称号。

  4、建造师备案可多给予1-3个名额。

  第十七条  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企业:

  1、住建局以书面方式发函给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参加县上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

  2、积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帮扶企业晋升一级资质。

  3、年终评先进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企业、园林绿化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他建筑市场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和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地方,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本方法最终解释权归县住建局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