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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神木县燃气经营者实施、改动审批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神木县燃气经营者实施、改动审批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30日

  神木县燃气经营者实施、改动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实施、改动管理,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及改动办法

  第二条 神木县燃气服务中心是神木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燃气设施实施、改动的初审工作。

  第三条 燃气设施实施、改动方案必须符合神木县燃气发展规划、安全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燃气设施实施、改动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提供安全施工设计、实施方案和恢复措施。

  第五条 燃气设施实施、改动期间要保证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

  第六条 燃气工程实施前施工企业向神木县燃气服务中心申请,填写《神木县燃气经营者实施、改动审批表》,并提供燃气设施实施、改动的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平面图、恢复方案及应急抢险预案,神木县燃气服务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经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住建局审批。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