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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神木县广场公园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神木县广场公园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30日

  神木县广场公园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广场、公园管理,维护广场、公园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广场、公园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和《榆林市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是城市公共广场、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广场公园管理所(以下简称广场所)负责城市广场、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广场、公园正常活动秩序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活动秩序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  纳税企业在广场、公园内举办现场宣传促销活动,应当经住建局批准;

  在广场、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广场所批准: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秧歌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四)党政机关组织批准的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公园特定区域内的商业性经营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公园、广场发展的活动。

  第五条  公园、广场内禁止举办下列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活动;

  (三)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活动;

  (五)影响场地安全,以及可能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活动;

  (六)对公园、广场景观或设施影响较大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举办的其他活动;

  (八)未经住建局或广场所批准的活动。

  第六条  申请临时使用广场、公园应当遵照下列要求:

  (一)提交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实施方案等;

  (二)开展人数众多的大型活动,还应当提交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举办公益性活动还应当提交有关机关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证明;企业举办宣传推销活动还应当提交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群众广场舞活动还应当提交神木镇、文体局的审批手续;在杏花滩公园西园区开展商业性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安全承诺书;

  (三)纳税企业申请在广场、公园内举办现场宣传促销活动,应持相关申请资料到广场所初审后到住建局审批;在广场、公园内申请其他允许举办的各类活动,应持相关申请资料到广场所审批,并到住建局备案。

  (四)申请临时使用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住建局(广场所)提出申请,住建局(广场所)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活动要对申请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五)经批准临时使用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广场所签订协议,并按照批准的内容、范围开展活动;

  (六)经批准临时使用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现场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爱护公共设施。

  第七条  党政机关举办公益性活动与企业举办商业宣传促销活动在时间和地点上发生冲突时,优先安排党政机关活动。

  第八条  党政机关举办公益性活动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企业举办商业性宣传推销活动一般不得超过3天。

  第九条  群众广场舞活动按每人4平米计算,总面积不得超过实际空地的50%。

  第十条  在广场和公园开展歌唱舞蹈等群众文体娱乐活动,严格按照《神木县广场文化活动音响器材噪声污染防治试行办法》规定执行,活动时所使用的音响设备的音量分贝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严禁噪音扰民。

  第十一条  人民广场仅允许举行党政机关公益性活动,公园摊点经营活动仅允许在杏花滩西园开展。

  第十二条  广场舞活动审批有效期限为一年;对有基础预埋件的大型设施和公园商业经营活动实行每3年审批一次,每年进行备案;摆放小型娱乐设施的商业活动实行每年审批一次。对因违反相关规定取消活动资格的,一年内不再审批。

  第十三条  广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活动时限,未经住建局或广场所批准擅自延长活动期限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单位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辞退。

  第十四条  在广场、公园内举办活动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企业在进行商业性宣传推销活动时,若存在批少占多、改变活动主题、虚假宣传、损坏公物的现象,一经查实,将立即终止活动的举办,并按照协议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公园摊点活动要求娱乐设施安全整洁,经营者要负责清扫周围环境卫生、保护周围公共设施、兼顾附近防火安全。对出现安全或火灾事故的摊点永久性取消经营资格,造成的损失按有关单位评估进行赔偿;对设施、摊点周围的卫生状况差,或有损坏公物的情况,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对恶意竞争、煽动闹事、打架斗殴的经营者,取消活动资格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各类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擅自举办活动的,特别是举行非法活动的,广场所要及时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