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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0〕160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2-08 14: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神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榆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原粮),是指神木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粮权属神木市人民政府,神木市发改科技局代表市政府对市级储备粮实行行政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降低成本、节约费用。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发改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自然损耗以及粮食风险基金等财政补贴资金,以及由于轮换形成价差轮换亏损等原因造成原粮采购资金不足部分的资金补充,按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市财政局、发改科技局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市级储备粮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必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发改科技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用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市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市发改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和布局,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成本、节约费用的原则,由市发改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包括采购、调入、进口)、销售(包括调出、出口)计划,由市发改科技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和品种,会同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共同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标准,入库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含)以上。市级储备粮入库的质量和年度品质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监机构检测。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按照“一市一企”的原则,确定神木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储单位。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储备粮收购的数量、质量要求,进行严格把关,入库粮食要符合规定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它业务混合经营;

)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以及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发改科技局。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充足、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原则按照小麦3-5年、稻谷2-3年、玉米2-3年(以储存原粮收获年限计算)的轮换周期,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改科技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共同下达,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按照“等量轮入、实报实销”的原则,由承储企业按照市发改科技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下达的轮换计划择机自主轮换。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市发改科技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共同下达的轮换计划。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须报经市发改科技局、市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不得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空库和亏库,轮换空库时间不能超过4个月。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采购入库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单位申请进行整仓综合抽样,如质检不合格,不予验收,该批粮食由承储企业负责销售后重新组织采购入库,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将储备粮采购和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于入库结束并经质检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科技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提交书面报告。由市发改科技局组织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共同对新入库粮食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方式可通过拍卖、采购、敞开收购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科技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镇街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科技局根据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出库计划,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财务与信贷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新增指标入库成本由市发改科技局核定,并下达各有关部门及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设立基本存款账户、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和补贴专户。

第三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出库后,销售货款应及时足额回笼至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开设的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应及时收回对应库存贷款。市级储备粮动用时,补库所需资金依据市发改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入库成本,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信贷资金解决。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科技局负责核定,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原粮库存量每年每吨120元。费用补贴标准发生变更须经市财政局和发改科技局重新核定,并及时予以变更。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发改科技局负责核定,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原粮库存量每年每吨100元。费用补贴标准变更须经市财政局和发改科技局重新核定,并及时予以变更。

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实行据实补贴。

第三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轮换价差补贴的拨付:

(一)贷款利息补贴:市财政局按照储备粮数量形成的贷款利息于每季度的最后一月将贷款利息补贴预拨到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二)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市财政局按照储备粮数量形成的保管、轮换费用于每年的第二季度一次性拨付到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三)轮换价差补贴:市发改科技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以及承储企业形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价差工作机制。在完成下达批次的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后,承储企业对该轮换批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出库成本、水分减量、自然损耗以及其他轮换费用进行核算,经市财政局组织核实后,一次性拨付到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第四十条 由于宏观调控目的,经市政府批准或采取其他政策性的指令性计划动用市级储备粮,形成的盈余上缴市财政,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市发改科技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发改科技局、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三条 市发改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市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及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施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发改科技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资金或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神木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