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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1〕6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2-08 14:3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9

神木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榆林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权属于市政府。市发改科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监管核定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动用结算价格。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利息补贴、储存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负责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购入资金贷款业务。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购入、储存、销售、轮换、调拨、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要求,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随着人口变化进行适度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指神木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具体品种等级为特一粉、标一米和食用植物油。

第二章    

第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市发改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 储备面粉为特一粉以上等级,包装为25公斤及以下小包装;大米等级为标一级粳米,25公斤及以下小包装;食用油为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胡麻油及调和油等其他食用植物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小包装或灌装存放。储备粮油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准确。

第七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由神木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承储。承储企业需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第八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作为政府专项储备物资,承储企业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或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进行申报,发改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作为利息结算的依据,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成品粮油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外要悬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对成品粮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时,不得使用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应急成品粮油储藏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储备粮油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在保质期内自行适时轮换,库存量不得低于下达储备计划数量。

第十六条 发改科技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十九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由市发改科技局具体组,承储企业具体施,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时,市发改科技局以当期市场前三日的平均零售价格,核定动用结算价格,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弥补。

动用结束后,市发改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及时核算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成本及相关费用,并拨付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尽快组织开展补足库存工作。

第六章  利费补贴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利息补贴、储备费用,市财政于每年第二季度一次性拨付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木市支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第二十一条 利息补贴以入库时,发改科技局核定的入库价格、承储企业所承担的储备任务和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利息补贴=入库价格×储备任务×(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2)×承储期限(月)

第二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特一粉折合小麦,每年每市斤补贴保管费0.06元,补贴轮换费(按照每年轮换6次计算)0.30元;标一大米折合稻谷每年每市斤补贴保管费0.06元,补贴轮换费(按照每年轮换8次计算)0.88元;食用油保管轮换费用每年每市斤0.20元(按照每年轮换2次计算)。

补贴标准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粮油价格上涨,粮油保管、轮换费用增长等因素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发改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报表。

第二十四条 发改科技局、市财政局要共同加强对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资格。

(一)虚报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9月24日发布的《神木县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神粮发201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