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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价格核定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类型

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市级下放到县级

承诺期限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神木市发展改革局(神木市物价局)

咨询电话

0912-8337894

责任单位

神木市发展改革局(神木市物价局)

监督投诉电话

12358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神木市政府办公楼425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陕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第3项 城镇集中供热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
2、审核阶段责任:承办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审核申报材料,开展调查,收集有关数据,根据需要开展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
3、送达阶段责任:需要制定价格的由承办单位起草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报局领导签发后,制定价格卷宗,并通过报刊、价格网站等媒体对外公示,有申请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督责任:制定价格决定实施期满1年,承办单位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4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