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类型 | 法定期限 | 无法定期限 |
权力来源 | 市级下放到县级 | 承诺期限 | 无承诺期限 |
实施机关 | 神木市发展改革局(神木市物价局) | 咨询电话 | 0912-8337894 |
责任单位 | 神木市发展改革局(神木市物价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58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神木市政府办公楼425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 | ||
责任依据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4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