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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行补贴办法(暂行)》的通知

神政办发〔2021〕8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17 15: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试验区,石峁遗址管理处:

《神木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行补贴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2

神木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行补贴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缓解我城区停车难问题,鼓励和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运行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建设运营并对社会开放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地下停车、地上立体停车设施、地面停车场、地面临时停车场及超出标准数量停车位并对外开放的配建停车场。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村集体、个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规划区建设用地投资新建或已投入使用需要改建的各类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城区内规划确定的社会停车场用地只能用于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城区内规划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的用地在满足服务半径、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情况下可规划用作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

 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停车场(库)设置及交通设计技术规范(DBJ61/T135-2017建设,其中小型车停车位宽不得低于2.5米,长不得低于5.5米;中型车停车位宽不得低于3米,长不得低于6米;大型车停车位宽不得低于4米,长不得低于7米;机械式车位宽不得低于2.2米,长不得低于5.5米,高不得低于1.8米(机械式车位的标准尺寸以外缘为准)。

第六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条件,方可申报。标准车位数量达到50个及以上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应配备管理区并设置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回车场等必要设施标准车位数量在20个以上(含20)但不足50个的,应设置行政管理室

第七条 立项或已投入使用需要改建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设施、已有项目利用闲置空地建设的改善性机动车停车设施、利用城区已批未供、已供未建、已批未建的闲置空地建设的临时性机动车地面停车场享受建设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商业开发项目配建停车场不享受建设补贴,超出配建部分并对外开放的停车泊位享受建设资金补贴。

为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垂直利用地面空间进行停车设施建设,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停车设施的单个车位投资规模的不同,实行分类补贴标准。申请建设资金补贴的机动车停车设施项目,按标准车位数量进行补贴,标准车位数量不得低于20个,其中,永久性停车场运营存续时间不得低于10年,临时性停车场运营存续时间不得低于2年。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或改建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超配建设的停车泊位,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一)永久性地下停车库给予每个标准车位2.5万元的建设运行补贴,分10年逐年平均补贴。

(二)永久性地下两层液压升降横移式立体停车库给予每个标准车位2.5万元的建设运行补贴,分10年逐年平均补贴。

(三)永久性地上立体机械式停场给予每个标准车位1.8万元的建设运行补贴,分10年逐年平均补贴。

(四)永久性地上旋转式混凝土结构多层立体停车楼给予每个标准车位2.5万元的建设运行补贴,分10年逐年平均补贴。

(五)永久性地面停车场给予每个标准车位0.5万元的建设运行补贴,分10年逐年平均补贴。

(六)永久性林荫停车场给予每个标准车位0.9万元的建设运行补贴,分10年逐年平均补贴。

(七)临时性地面停车场给予每个标准车位0.05万元/年的建设运行补贴。

(八)临时性地面林荫停车场给予每个标准车位0.7万元/年的建设运行补贴。

第九条 鼓励新建或改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超额配建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充分利用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增建的公共停车场免缴城市配套费;鼓励老旧小区和单位利用边角地块插建立体停车场,建设立体停车场免缴城市配套费;新建停车场要充分考虑周边区域车辆数量、人口密度以及已有的停车设施,在适当范围内予以规划建设,并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

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鼓励错时错峰开放自有停车泊位供社会公众共享利用,不予补贴;鼓励其他机构、居民住宅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错峰向社会开放共享,按照每个标准车位0.05万元/年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业主申请补贴资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神木市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建设、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等),停车场设立备案材料,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等。

第十二条 停车场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三个月内,项目单位提供申报材料,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标准审核确认后,统一报市财政局预算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新建或改建公共停车设施或超配建设的停车泊位自当年开始运行之日起满一年,方可取得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简化停车场建设规划审批流程。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联合相关部门审定后,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机械停车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还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无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要征求居民意见),且需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和指导我市城区的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市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定期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虚报、骗取、套取、挪用补贴资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给予补贴的新建或改建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超配建设的停车泊位不得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停放肇事车辆和报废车辆;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辆,一经发现取消年度补贴。

第十七条 给予补贴的新建或改建公共停车设施或超配建设的停车泊位统一实行政府统一定价收费,收费时段和标准如下:每日8时至21时,每个车位每小时收取停车费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21时后至次日8时不收取停车费。黄牌车辆(不包括摩托三轮车黄牌)每日最高收费12元;蓝(绿)牌车辆每日最高收费8元;连续多日停车,按天逐日叠加收费;中大型车辆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第十八条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城管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献血车、市政工程抢险车、环卫作业车、园林作业车、救灾抢险车和残疾人专用车等,在享受财政补贴的公共停车设施临时停车,免收停车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1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