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安委办发〔2015〕15号
神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 1 5年全县粉尘涉爆企业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办)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各有关企业:
现将《2015年全县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和我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有关规定,明确整治任务,厘清职责分工,全面完成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神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2015年全县粉尘涉爆企业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扩大会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68号),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粉尘爆炸事故、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l·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预防粉尘涉爆企业伤亡事故发生,经研究,县安委办决定即日起至l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整治范围及任务
重点对工贸行业领域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在去年全面摸清粉尘涉爆企业规模、数量的基础上,今年着重于对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明确整改任务和时限,落实整改分工和责任,采取断然措施,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关闭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
二、整治重点
严格按照《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l7269-2003)、《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1.1-2009)、《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l74A0—1998)、《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l9081.2008)和《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等规定,重点对粉尘涉爆企业做到“五查五必须”。
(一)查厂房规划建设。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房、居民区内。涉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应按照二类危险品的要求,使用单层建筑车间,屋顶采用轻型结构,并有足够面积的泄爆口。
(二)查工艺设计布局。要加快推进机械化、信息化改装,生产线布置和操作人员分布不能过紧过密,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规定。
(三)查电气设备防爆情况。电机、闸刀、配电柜、电线电缆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落实工艺设施接地等措施,严禁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查通风除尘系统。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通风除尘系统,严禁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作业。应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收尘系统,确保足够的吸尘能力。必须配备涉爆粉尘生产、收集、贮存防雨水设施,落实粉尘防水防雨措施,收尘器必须设置在作业车间外,回收的涉爆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并做好粉料温度连续监测,严防粉尘遇水受潮自燃。
(五)查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必须建立粉尘清洁、员工防护等制度,严格安全操作规程,每天应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严禁员工未经培训和不穿戴防尘、防静电劳保用品上岗。
三、整治方法及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采取企业全面自查、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县安委办全面督查的方法,时间从即日起至l2月30日在全县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各粉尘涉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即日起至8月底)。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参照《铝镁粉加工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附表),制定其他相应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严查细纠,尤其要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务必按期限完成整改。
(二)行业管理部门全面检查(9月)。我县安委办专门召开协调会议,召集粉尘涉爆企业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各有关行业部门对管辖范围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认真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县安委办全面督查(10月)。县安委办在行业管理部门排查的基础上,将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并抽调相关专家,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明确检查重点和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分析形势,及时掌握整治工作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二)落实责任,确保实效。各有关部门和粉尘涉爆企业要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履行职责,坚持边检查边整改,边整改边验收,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挂牌跟踪督办,必要的时候认真执行“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取缔和关闭,绝不手软。
(三)加强引导,全员参与。各有关部门和粉尘涉爆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粉尘涉爆的严重危害进行广泛的宣传,要及时组织报导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整治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引导全员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的良好氛围。
(四)及时通报,奖优罚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对工作得力、效果明显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效果不好、走过场等情况进行通报。
(五)夯实基础,建立长效。各有关部门和各粉尘涉爆企业要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大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把专项整治活动与“打非治违”行动结合起来,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健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结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联系人:周建雄 电话:8358850
附件:1、铝镁粉加工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2、榆林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统计表
抄送:市安委办,县委、人大、县政府、政协各办公室。
神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印发
附件1
铝镁粉加工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受检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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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及要求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及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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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基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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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相关证照齐全,具备经营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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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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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和教育: (1)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铝镁粉尘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3)企业应教育和督促人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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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制度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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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个体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好防护眼镜、护耳器、防尘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的衣服应选用耐火、不易产生静电的棉布制作,同时应易清洁和易脱下。 (2)作业安全: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首先开启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进行排风运行10分钟后,方可进行打磨抛光加工作业;作业人员作业后,必须在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完全停止、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继续运行15分钟后,排风风机方可停机,然后林切断岗位所有电源开关。 (3)检维修作业:生产系统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严禁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确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方可进入。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及其释义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整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铝镁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及其释义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整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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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清洁制度 : 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期对生产场所残留的粉尘进行清理,清洁作业场所地面粉尘,及时对收尘器、吸排尘管道等设备的粉尘进行清理; (2)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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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查检检测和故障排查制度: (1)应建立起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并将检查记录登记建档的工作制度。 (2)要定期排查设备设施故障,并将排查情况登记建档; (3)应明确排查故障的方式方法,例如,识别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风风电机是否产生运行巨星响;水除尘系统供水是否正常,循环水清洁度是否正常。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铝镁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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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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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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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环境 厂房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内,生产场所应独立设置。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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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建筑结构: (1) 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 (2)生产场所应当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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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除尘系统: (1) 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接地装置; (2)收尘器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并有防雨措施,回收的粉尘应当储存在干燥的堆放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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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措施: (1) 作业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作业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作业场所内不应有非生产性明火存在,不应存放与铝镁粉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或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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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措施: (1) 根据不同的作业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灭火设施与灭火器应随时可用; (2) 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灭火,不应使用使积尘撬起的灭火方法;不应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3)灭火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企业应制定灭火及救灾预案并定期演习。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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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 (1) 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镀锌钢管套管或铠装式保护、并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位置敷设。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2) 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打磨抛光车间外,设备、电源开关应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 (3) 生产场所投入使用后,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增加设备; (4) 作业场所应尽量减少插座和照明灯具。必须安装时,插座和照明灯具应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照明灯具应是防爆灯具。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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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收尘器: 粉尘除、排尘系统必须设置收尘器,粉尘收尘器应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17919-2008)规定的安全要求。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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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 (1) 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不得与高温、热风、可燃气体等通风管道联通; (2) 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应保证有足够的排风量; (3) 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内设置的风机电机应是防爆电机; (4) 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5) 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使用材料应为防止产生静电的材料; (6) 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得高于常温; (7) 设置在室外的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应符合防雷安全要求; (8) 设置在室外的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应符合防雨水渗入的措施; (9) 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的构造应便于粉尘清扫; (10) 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内应无尘积; (11) 打磨抛光加工作业时,若产生火花,则应在粉尘除、排尘系统吸口,设置防止进入吸排尘管道内的阻隔措施。 |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7269-200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GB 2476.1-2000)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2008)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 (GB/T 17919-2008)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577-200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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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
注:带#的检查项目是否决项,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他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要立即停产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产。 检查组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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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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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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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地址(县区) |
企业性质 |
安全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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