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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给广大群众创造一个清新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禁止、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时间

(一)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内,除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初六、初七、元宵节、婚丧嫁娶及批准的活动可适量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考、高考期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一切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和活动。

二、禁限放区域

(一)禁止燃放区域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3.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

4.商场、饭店、旅馆、影剧院、网吧、体育馆、公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各类停车场;

6.城市道路、过街天桥、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

7.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距离以内;

8.民爆物品储存库房安全距离以内区域;

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

10.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1.空气质量自动检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

除上述禁放区域场所外,其他城市规划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禁放种类

禁放区域外,可燃放烟花爆竹种类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所有摩擦型、烟雾型和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销售和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按照许可要求进行燃放。

五、处罚措施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应急管理局8358883、城管执法局8016806、环保局833286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