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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民政局 榆林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24 16:17

各县(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38号)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民政发[2017]88号)精神,保障我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境儿童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二、分类保障办法

(一)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二)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

(四)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

(五)对于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

(六)对于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

三、资金筹集管理

(一)分类保障办法中的前五类困境儿童,按照各自对应的保障政策和工作流程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区)按5:5比例分担,市县(区、市)部分参照民生补助政策配套比例分担,省、市、县(区、市)各自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5:5比例分担。未发行福利彩票或彩票公益金留成不足以按比例负担的县(区、市),由县(区、市)财政统筹安排。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县(区、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整理本辖区困境儿童基本情况,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次月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困境儿童监护人账户或相关机构集体账户。

(三)县(区、市)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困境儿童的动态管理,根据困境儿童人数增减和相关补贴标准调整等情况,及做好补贴增发或停发工作。

(四)财政部门要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纳入相关制度保障范围的,要建立分类台账。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建立健全“资格认证、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运行机制,民政部门、乡镇(街办)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要定期对困境儿童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和监督评估,督促监护人(机构)做好困境儿童养育工作。

(二)各县(区、市)级民政部门要依托“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陕西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作息系统”为困境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街办)人民政府要建立纸质档案。

(三)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25日前将本地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等情况分别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

(四)各地要加强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省上每年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或提请审计评估,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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