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和保障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符合国家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认定标准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视力、智力、肢体、精神、言语类残疾人。
第四条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
(一)民政部门是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的政策修订和组织实施。
(二)财政、审计、监察、卫计、人社、残联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办人民政府做好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标准及认定条件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实行定期定量救助,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每人每月救助450元。
第六条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持有市级残联部门发放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证。
第七条 视力重度残疾主要包括:
(一)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八条智力重度残疾主要包括:
(一)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WHO—DAS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身生活全部需要由他人照料;运动和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能在下肢、手及颌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二级智力残疾(重度):WHO—DAS值在106—115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言语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
第九条 肢体重度残疾主要包括:
(一)肢体残疾一级: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肢体残疾二级: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第十条 精神重度残疾主要包括:
(一)精神残疾一级:WHO-DAS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二)精神残疾二级: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简单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第十一条 言语残疾主要包括:
(一)言语残疾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二)言语残疾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申报。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必须填写《神木市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受理登记。镇办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登记,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受理进展情况。镇办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申请。
第十四条 入户调查。镇办人民政府通过实地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按照100%的比例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将任何个人直接纳入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范围。
第十五条信息比对。镇办人民政府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其他救助享受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第十六条 审核上报。镇办人民政府依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比对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享受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核;公示无异议的,镇办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上报市民政局。
第十七条 抽查审批。市民政局重度残疾人办公室应当全面审查镇办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调查、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不予批准的退回镇办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对新增、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全部入户调查。入户抽查合格率低于85%的,退回镇办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公示发放。镇办人民政府应将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的审核、审批情况在镇办公示栏和救助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及时公示,救助金从批准之日起,以货币形式发放。
第十九条终止程序。
(一)重度残疾人享受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终止发放保障金:
1.经过治疗康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2.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二)终止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动上报。本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条件的个人告知镇办人民政府,由镇办人民政府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民政局核准。
2.被动发现。市民政局、镇办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对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办理终止手续。
对拟终止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待遇的,市民政局应当通过镇办人民政府对其告知,并说明理由,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从下月起终止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待遇。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动态管理。市民政局、镇办人民政府要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退出救助范围,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纳入专项救助。
(一)对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无条件转入农村五保或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二)领取养老统筹1000元/月·人以上(包括1000元)者不予纳入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
(三)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原则上不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等社会救助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镇办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定期进行复审。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市民政局对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全额预算。
第二十四条 资金发放。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市民政局将重度残疾人享受对象花名册和发放的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金数额及清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经费。市政府按照全市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金5%的比例单独列支重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市民政局年度预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不按规定发放救助金的;
(五)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8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8年月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神木县特殊人群专项救助暂行办法》(神政办发﹝2008﹞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