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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2-04 11:08

为了切实减轻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要求,按照国家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陕教〔2018〕67号)文件要求,近日,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市域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

二、治理对象

(一)面向中小学生开设的神木市范围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

(二)公立学校及其在职教师、校聘教师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兼职)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

三、治理措施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关停整顿。市政府将组织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住建局、消防大队、所涉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对未关停整顿的校外培训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依法强制取缔。

(二)各公立学校及其在职教师、校聘教师所办的学科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作文等)补习班、辅导班、兴趣班、提高班和特长班等,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办学活动,并在15日内全部退还所收学费,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三)各类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的基本设立条件和标准,按照《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神政办发〔2018〕141号)有关规定及流程,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神木市人民政府网”下载所需表册,向市教育、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神木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窗口)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实地核查,具备办学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证照(先证后照),纳入管理;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对全市在职教师、校聘教师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兼职)校外培训机构、以诱导或逼迫在校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组织学生到家中进行收费性辅导等校外培训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投诉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0912-8332284 市人社局:0912-8335525 市民 政 局:0912-8332178

市公安局:0912-8399022 市住建局:0912-8332682 市市场监管局:0912-8356571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