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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神政办发〔2018〕131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8-29 10:08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神木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精神,依法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教育行为,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证中小学生的健康快乐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狠抓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等工作措施,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发展素质教育,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规范一批,许可一批,停办一批”的工作思路,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促使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招生宣传、收费行为得到有效监管,培训机构管理和教师从业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办学场所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安全大排查,停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

各相关部门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校舍、食品、卫生、消防、安保和校车等开展联合安全大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办学机构,责令立即停办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由公安机关坚决依法取缔。

(二)依法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办学招生行为

1.清理无证非法办学行为。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对未取得培训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培训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2.杜绝“一证多址”办学行为。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擅自设立分校或擅自布设办学网点等“一证多址”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限期整改。对登记注册的有关文化教育咨询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证照不全、超出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企业依法查处。

3.整治以“应试”为导向的各类培训班。坚决清理和取缔违规举办的各种补习班、辅导班、兴趣班、提高班和特长班等,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切实减轻学生校外负担。

4.整顿虚假违法招生广告(简章)。建立健全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登记制,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的备案登记工作,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刊播散发。对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违规刊播招生广告,随意发布招生广告(简章)、虚构名校、名师、外籍教师授课等虚假信息的按规定进行查处。

5.整顿乱收费行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审查学费、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严肃查处无证收费和巧立名目、擅立标准、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问题,纠正实际收费高于备案收费标准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严查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者参加未经教育局批准组织的各类竞赛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学习、参观、社会实践及各种形式校外拓展活动。

(四)严查公办学校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违规行为

严肃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坚决查处公办学校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教学或培训,对公办学校及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为校外培训机构招揽生源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查处。

四、工作职责

教育局:负责依法规范审批管理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治理中小学校和教师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参考。

人社局:负责审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技能培训机构,并抄送教育局备案,并做好监管工作。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分类登记。

民政局:负责审核、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未经审批的非法办学机构,由民政部门牵头依法取缔。

市场监管局:负责培训机构营业执照的审批,依法查处违规广告宣传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招牌进行拆除,对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随意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或虚构名校、名师、外籍教师授课等虚假信息骗取生源的培训机构和违规刊播招生广告的媒体依法查处。

卫计局:负责检查民办职业文化培训机构的餐饮、食品等安全,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培训机构消毒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办理相关证照。

食药监局:依据《陕西省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管,对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和常规检查。

环保局:对培训机构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民办职业文化培训机构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违法、抗法行为,严肃查处单位和个人向非法办学机构提供办学场地,对治理行动中出现的扰乱社会治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对托餐场所经营者遵守治安规定的监督检查。

物价局:负责对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巧立名目、擅立标准、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问题,坚持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收费与规定不符行为督促及时整改。

文广局:负责宣传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新闻报道、评优活动和广告业务等加强监管,全程跟踪报道联合执法行动,对合法办学机构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对各类违法办学机构和办学行为向全社会给以媒体曝光。

消防大队:负责检查民办职业文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重点查看消防硬件设施的配备是否齐全、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安全出口设置是否科学、各类安全防护技术是否规范到位,是否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办学机构,责令停办整改。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上旬)。教育局牵头,联合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物价局等部门召开全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制定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在全市开展宣传动员活动,给办学者送政策上门,使全市广大群众对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形成共识。

(二)全面摸底评估阶段(2018年8月中旬—9月底)。教育局牵头,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开展拉网式排查,并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评估认定,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限期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10月—12月)。通过部门联合执法,对无证非法办学、“一证多址”“超范围”办学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取缔。同时,做好学生分流和善后工作。

(四)巩固总结阶段(2019年1月—2019年3月)。针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职能部门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成效,巩固整治成果。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4月—5月)。对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和后续管理建章立制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教育、人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镇办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具体负责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和镇办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活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落实专人,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顿工作,确保整治活动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注重政策衔接,按照职责分工,充实工作人员、夯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联系和工作协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三)规范程序,依法行政。各相关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法程序,遵守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评估、行政许可、依法取缔不合格办学等环节上,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务必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本次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