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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6-11 09:57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神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中办、国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陕国土资办发〔2009〕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改善村庄人居环境,持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切实改善农村面貌,进一步缓解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张与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围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统领,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目标,以守住耕地红线为根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对农村闲置、废弃、低效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空间为基本要求,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全面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推进功能提升、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美丽乡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

将全市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扩展边界以外的农村闲置、废弃、低效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整理复垦。通过土地增减挂钩平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通过废弃工矿整理复垦改善工矿区生态环境,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和工矿废弃地的复垦与利用,逐步改善农村与矿山生态环境,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加快新农村建设,让乡村更美、环境更好、村民更富。

三、基本原则

(一)规划统筹,规模控制。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与引导,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折旧规模,以工矿废弃地腾退置换建设用地。

(二)依法依规范,民主自愿。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四、具体实施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的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实施的责任单位。为了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实施工作的相关政策,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指导全市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对实施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职责分工

1.各镇(办)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适宜复垦地块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复垦台账、及上报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村、组及群众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复垦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负责做好复垦后的管护与利用工作。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复垦任务;各镇(办)每年3月底前上报复垦地块的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上报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复垦条件的与所在村组签订补偿合同,并进行公示。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所、大队是镇(办)做好这项工作的技术支撑,必须全力配合,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复垦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在镇(办)上报复垦地块后,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前期编制工作,12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并会同镇(办)做好复垦后土地的管护与利用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保障落实,落实专款、专项核算,审批项目预算和决算,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全程监管。

4.市审计局负责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和组织工程结算审查。

5.市农业局负责复垦的耕地的土地培肥和土壤肥力检测。

6.市林业局负责办理林地相关手续及后期管护工作。

7.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采空塌陷区范围的认定和非煤矿产企业关闭的相关工作。

8.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关停、关闭企业相关登记证书的注销等工作。

9.各工业园区、工贸局、能源局、矿管办、产业服务中心负责政策性关闭企业的政策落实。

10.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三)复垦补偿

复垦补偿以土地利用现状库为认定标准,数据库中地类不是建设用地的不列入腾退范围。

1.工矿废弃地的补偿:有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证,且已缴纳过出让金的按剩余年限进行补偿;未缴纳过出让金的每亩按1万元进行补偿(以批准面积为准)。

2.工矿废弃地无土地审批文件的依法收回。

3.政策性关闭、关停的工矿用地已补偿的政府依法收回,不予补偿。

4.村民建新宅腾退旧房的,在土地利用现状库里是建设用地的,按户予以补偿,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如出现一户多宅的,只按一宅进行补偿,但每户最高补偿不超1.5万元。村民自愿腾退旧房的,由镇办及村组对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进行拍照并丈量登记造册,遇项目占地拆迁时,按照最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村民申请审批新宅基地时村组应予落实地块,按程序报批。

5.移民搬迁、危房改造腾退旧宅基地,已享受补偿政策的,不予补偿。

6.采煤沉陷区已补偿过的建设用地无偿收回。

(四)工作经费

根据年初下达任务,由市财政局专项预算,给予相关镇(办)每亩200元、市国土资源局每亩100元的工作经费,用于复垦地块的前期摸底调查、办公及办公设备购置、车辆使用等费用的支出。

(五)权属管理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原土地权属不变。属于集体土地的,交由所在村组管理使用。

(六)奖励措施

市委、市政府对按时完成任务的前3名镇(办),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鼓励集中连片复垦,单个复垦区面积在50亩、100亩、150亩以上的,每亩分别奖励复垦村100元、200元、300元,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除约谈镇(办)主要负责人外,扣除相应工作经费。

五、监督管理

(一)市国土、财政、审计、林业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复垦土地补偿、利用、资金使用的监管。

(二)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摸底不实或以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复垦土地面积、核算的补偿金额违反有关规定的,损害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事宜

本方案在实施期间,上级下达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工作任务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