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德泉矿业有限公司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建设用地经“陕政土批[2016]327号”文件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的规定,现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权属、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
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神木县孙家岔镇庙梁村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征地补偿金额见下表:
征收土 地类别 | 面 积 亩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亩 | 合计 元/亩 |
旱地 | 30.009 | 15600 | 10400 | 26000 |
有林地 | 1.74 | 4200 | 2800 | 7000 |
灌木林地 | 0.2595 | 4200 | 2800 | 7000 |
天然亩草地 | 36.0585 | 4200 | 2800 | 7000 |
采矿用地 | 28.464 | 21600 | 14400 | 36000 |
河流水面 | 0.27 | 4200 | 2800 | 7000 |
其他草地 | 13.1445 | 4200 | 2800 | 7000 |
合计 | 109.9455 | 2165245.50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该地上无附着物和青苗。
二、相关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神木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相关证明资料,到神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农作物,均不予补偿登记。
此公告价格适用于该项目征地地块。
联系电话:8305602 监督电话:830560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