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专栏 / 2018年专题 / 公开试点专题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义务教育 / 正文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22 16:08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6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神木市教育局

咨询电话

0912-8332284

责任单位

神木市教育局

监督投诉电话

0912-8333834

办事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办理地点、时间

神木市政府办公楼401室,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第九条 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省、市、县“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抽调教育、财政、民政、扶贫、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两免一补”工作。各部门既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又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建立“两免一补”基础数据库,会同民政、扶贫等部门制定农村困难学生界定标准和办法、审核确定享受对象,负责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组织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和发放工作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两免一补”资金,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和管理免杂费、信息技术费、取暖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以及确定“两免一补”的标准和范围等。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报材料后,依法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学生资助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各上报单位。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通过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审核不通过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