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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政办发〔2018〕141号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04 11:06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陕教〔2018〕67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管理范围为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布局合理的要求。

第四条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法人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公职人员不得举办。

第五条管理者年龄不超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有与培训专业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师、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对应的资格证件。

第七条培训场所固定,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生均8-10平米),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所、地下室、临时建筑等作为培训场所,租用或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八条培训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无噪音污染,符合消防、卫生、电力、公安、安监等安全标准。

第九条有与培训专业和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一定数量的图书影像资料等。

第三章 审批登记

第十条教育局负责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审批,人社局负责技工、技能类培训机构的审批。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冠名由“行政区划+字号+标识”三部分组成,由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为:“***培训学校(中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培训机构命名为“***技能培训学校(中心)”。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培训许可证后,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三条举办者向教育局或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附后),并提供有关材料(附后)。

第十四条镇办、消防、教育、人社、安监、电力、住建、环保等部门分别到培训场所现场勘验,并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根据相关部门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开办的意见。

第十六条对同意开办的培训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培训许可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教育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协助各镇办(街道办、社区)对辖区内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教育局。

第十八条教育局负责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人社局负责技工技能类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条物价局负责对培训机构的收费协议或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卫计局、食药监局负责对提供食宿的培训机构办理相关证件,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教育、人社、民政、物价、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联合对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按照标准进行检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限期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整改。每年5月底前,教育、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排查摸底治理情况分别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一校一证”的原则,不得在许可证规定的地址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严肃查处公办学校及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及为校外培训机构招揽生源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年检,符合条件者,可继续延期;不符合条件和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年检者,视为自动放弃培训资格,同时培训许可证作废。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申办流程

2.应提交材料

3.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部门审批表.xlsx

4.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登记表.doc


申办流程

1.举办者向教育局或者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有关材料(附后)。

2.镇办(街道办)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是否同意办理意见。

3.持相关证件(房产证复印件、原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房屋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到审批机关领取《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4.教育、人社、安监、电力、住建、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别到培训机构现场勘验,并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

5.提交全部材料。

6.审批机关做出是否同意开办的意见。

7.对同意开办的培训机构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颁发培训许可证。

8.到民政局及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提供食宿的培训机构到卫计局、食药监局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9.到银行开设账户,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并将所有证件报审批机关备案。


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须写明举办者、管理者、培训地址、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课程开设、专业设置、内部管理机制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单位举办者提供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房屋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环保(环境噪音污染)、卫生、治安等合格证明。

5.培训机构章程。(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培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课程开设等。(3)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机构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机构自行终止的理由。(8)该章程修改程序。(9)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6.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管理者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7.培训计划,写明课程设置、学习期限、课时、时间安排、教学目的、使用教材。

8.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9.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1.有食宿的培训机构,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12.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和安保器械及防护设施。

13.联合出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4.以上材料均用仿宋三号字正反面A4纸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