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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神木市城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6-11 08:55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市城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神木市城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城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其下属的市国土统征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规划、房屋征收、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储备工作。

第二章 范围与程序

第五条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国有土地;

2.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3.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含有偿划拨)的国有土地;

4.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5.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主要包括:

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3.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5.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储备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的,应当先行依法注销。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市不动产登记局核发不动产权证(储备用地)。

第三章 储备土地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市国土统征储备中心应当对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储备项目建立档案和台帐,进行动态管理,并完善土地储备信息系统。

第八条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对储备的国有土地进行依法处置。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后,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开发时限要求使用土地。对不按规定用途和开发时限要求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重新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国有存量土地储备的资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预决算管理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储备控制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的,国土、住建、公安、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相关的许可和登记手续,并应当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或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