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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消防十项便民措施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7-15 10:17

一、优化办理程序,强化简政放权

1.建筑面积300㎡以下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单位(场所)申请进行,单位(场所)可自主选择办理方式或不办理,各地不得将场所建筑面积达到300㎡作为受理条件;单位选择不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不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实施处罚。

2.单位(场所)因产权、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申请换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提交新营业执照(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以及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具的未改变建筑(场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消防设施、未进行装修改造的书面承诺后予以直接换发,于1个工作日办结,不再要求提供其他资料和进行现场核查。

3.积极对接协调,理顺消防救援机构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与公安、文旅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前确认单位(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关系,向教育、民政等部门解释说明“公众聚集场所”的概念和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需要在行政审批前或定期确认单位(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提供技术指导,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21年4月29日公布实施,支队在榆林政务服务网公布了承诺管理制度。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由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缩短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特殊情况亟需办理的,申请人可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预约排队,提前办理。

二、改进监管模式,强化隐患整改

5.对应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经现场检查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或虽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但主动停止使用、营业且积极配合整改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6.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无法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单位或个人主动落实防范措施、积极配合整改、做出书面承诺并于七日内整改完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主体责任

7.建立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双随机”检查,在对单位(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同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执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开展检查,通过公开承诺、跟踪监督、实效评估、信用惩戒等监管手段,促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执业、提高服务质量。

四、拓宽服务渠道,强化为民举措

8.单位(场所)拟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可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提前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消防救援机构应在5日内进行上门服务,指导单位整改问题。

9.在受理窗口公示受理范围、办事流程、审批时限和监督方式,提供文书范本、纸质资料、电脑查询和现场咨询服务,对群众咨询要正面回应、耐心解答,确实无法办理的要悉心解释、提供协助,设置政务服务评价系统、加强评价结果应用,让群众在细致入微的指导帮扶中感受消防执法的“温度”。

10.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畅通企业群众咨询、求助、建议和举报投诉渠道;全面开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救援站,每月对外开放不少于两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利用互联网消防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设网络课堂,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业务技能视频授课资料、课件等,方便单位获取消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