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范围: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2、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建筑面积300㎡以下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单位(场所)申请进行,单位(场所)可自主选择办理方式或不办理。
受理地点:
神木市滨河新区产业大楼一楼。
交通方式:可乘1路公共汽车和谐广场站下车西北方向步行200米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
实施机关:
神木市消防救援大队
办件类型:
申报制和告知承诺制
申报制审批条件:
1、申请材料:
①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需捺指印;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
1、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申请材料
①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②营业执照;
③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④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申报制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承诺制时限: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责任: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咨询:
1、窗口咨询:神木市滨河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0号窗口
2、电话咨询:0912-83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