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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来源:神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07-14 09:20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在我省各类校园体育竞赛中顽强拼搏、恪守公平竞赛的良好体育道德及精神风貌。根据《陕西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陕学体[2015]6号),制定我省学生体育竞赛“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如下:

  一、 评选范围

  符合参赛《规程》要求的全省各类体育竞赛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大会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大会秩序。

  (二)严格遵守并执行各类学生体育竞赛《规程总则》、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工作条例》以及相关的规定。

  (三)运动队能够树立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加强教练员、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

  (四)树立良好的赛风赛纪,服从大会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目竞赛要求。

  (五)运动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在比赛中勇于进取,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体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六)教练员能够遵守《教练员岗位职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献身精神。

  (七)裁判员必须认真遵守赛会的各项规定,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八)在各项目竞赛阶段中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取消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评选资格:

  1、采用违纪违法手段向运动员、教练员及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行贿等,谋求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2、罢赛及扰乱赛场秩序;

  3、辱骂或殴打裁判员及大会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追加进一步处罚;

  4、拒绝领奖;

  5、在赛前、赛中、赛后出现安全事故的;

  6、兴奋剂违规事件;

  7、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运动队通报批评:

  (1)在参赛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

  (2)违背体育道德行为,进行虚假交易比赛;

  (3)扰乱赛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4)干扰裁判员正常执裁且行为恶劣。

  8、其它被认定应当取消评选资格。

  (九)在各竞赛阶段中出现以下几类行为之一的,取消裁判员的评选资格:

  1、违反执法回避制度。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重要比赛中出现严重漏判、错判;

  2、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

  三、评选办法

  (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组委会负责。各项目组委会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评选工作机构,各运动队、裁判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后报组委会审定。

  (二)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代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

  (三)评选结果原则上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公布。

  四、评选名额

  (一)评选及奖励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员、教练员和优秀裁判员奖项。

  (二)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根据组委会的要求、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按报名代表团总数的20%评选、“优秀运动员”按各代表团运动员人数的10%评选、“优秀教练员”按各代表团教练员总数的20%评选、“优秀裁判员”按各项目裁判员人数的20%评选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授予牌匾;

  (二)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授予证书。

  六、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