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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来源:神木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06-15 15:06

  关于印发《陕西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杨凌示范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驻陕部队军以上单位政治部(省军区政治部转发):

  现将《陕西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4月1日

  陕西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修订公布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双拥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规范的推荐评选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所命名城(县)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与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提高,不断密切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军政军民关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第五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设区市和县级市、县、市辖区。

  第六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数量原则上控制在纳入考评城(县、区)总数的40%以内。

  第七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坚持标准,注重实绩,择优选优,确保质量,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对在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标准

  第九条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高度重视双拥工作,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和党政军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2.健全军地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办事机构,有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军地合署办公,有经费保障和必要的办公条件,组织、协调和指导双拥工作有力有效。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双拥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成效。

  3.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年度工作有规划,年内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4.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和以爱国拥军、爱民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国防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政治教育规划,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5.主要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设立永久性双拥宣传标志。充分发挥教育机构、教育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多种教育机构和场所的作用,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实现国防双拥教育制度化、经常化。

  6.双拥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成果丰硕,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经常活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广泛影响、有实际效果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活动,至少有一至两件有影响的双拥先进事迹在新闻媒体上宣传。

  (三)军民融合有效推进

  7.军地各级军民融合发展的意识强,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制度机制健全。

  8.军地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广泛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对部队建设的支持作用和部队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明显。

  9.城乡基础设施兼顾国防需求充分,支持部队住房、医疗、装备维修等保障社会化富有成效。

  (四)拥军工作扎实有效

  10.大力支持部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配合和保障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成效明显。

  11.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拥军,协助部队加强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培养新型军事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

  12.积极支援重点军事工程建设,依法保护军事设施,无重大破坏军事设施的刑事案件和事件。军供站建设成效显著,应急保障能力强。

  (五)拥政爱民成果显著

  13.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兴教、医疗扶持和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

  14.勇于承担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预案健全,准备充分,完成任务圆满。

  15.广泛参与平安建设,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治,协助地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16.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

  17.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休人员、残疾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得到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落实,按时完成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得到落实;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得到妥善安排;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侵害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18.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出台的对现役军人、烈军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减免、优惠、优待政策,并在相关公共场所、服务窗口设立明显标志。

  19.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抚恤、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标准,并按时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建立优抚对象医疗即时结算服务机制。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20.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做到功能突出,作用明显。

  21.驻军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做到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形象良好。

  (七)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22.双拥组织网络化。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农村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部队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双拥活动组织,广泛开展双拥活动。

  23.双拥队伍社会化。形成以相关行业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双拥工作格局。

  24.双拥活动制度化。年度有规划,季度有安排,平时有活动,节日有氛围。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贯穿于各部门、各行业工作的全过程,积极推进双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八)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25.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军民共学科学理论、共树文明新风、共育优秀人才、共办文化活动。

  26.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提高军民道德素质和文明素质。

  27.军民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营区等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九)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28.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每年为部队官兵办几件实事。部队尊重政府,爱护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地方工作。

  29.辖区内无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军地地界、产权清晰,无重大军民纠纷。军民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妥善解决。

  30.没有因优抚安置政策法规不落实而引发优抚对象集体上访和联名信访现象,没有久拖不决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军信访积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省级双拥模范城(县):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双拥组织机构无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

  (三)年度征兵任务没有完成或发生责任退兵事件的;

  (四)残疾退役军人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的;

  (五)因其他拥军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九条的规定,提出每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推荐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要按标准检查考评,在听取军地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设区市党委、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审批后,以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书面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二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陕西省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对推荐的城(县)进行检查考评,提出初选意见,经省双拥办主任会议审议后,将初选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提交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并发布命名决定,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每四年命名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和延期。每次命名原则上应举行命名大会。

  第十四条  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和被表彰的模范单位,授予奖匾;被表彰的双拥模范个人颁发荣誉证书;省上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只在本届内享有荣誉。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命名后,要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六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 应将年度双拥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中旬以前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对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检,通报抽检情况,并将抽检情况作为下一届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命名权限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严重损害军政军民关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因拥军优抚安置政策不落实导致大规模涉军群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检和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考评中,综合评定成绩差的;

  (四)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具有双拥城(县)先进性的。

  第十九条  撤销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听取该城(县)的申辩意见,报请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做出撤销决定,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后,应收回奖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参加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资格。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双拥模范城(县)评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公布的《陕西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