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河道采砂禁采期禁采区公告如下:
一、禁采期
(一)黄河: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和凌汛期(每年12月15日至翌年3月31日),调水调沙期以及黄河水情、工情、汛情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期间。
(二)其他河段: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段水情、工情、汛情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期间。
二、禁采区
(一)禁采河段
1.黄河:未经黄委会批准可采砂的所有河段。
2.窟野河:未经榆林市水利局批准可采砂的所有河段。
3.秃尾河:未经榆林市水利局批准可采砂的所有河段。
(二)涉水工程保护范围禁采区
拦河建筑物、桥梁、堤防、控导工程等涉水工程保护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三、有关事项
(一)实行最严格的禁采期、禁采区规定,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除外)。
(二)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河湖长制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强化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非法采砂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违反本公告,在禁采期、禁采区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912-831209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